离职人员长期发表言论侮辱诋毁原单位 法院:侵害名誉权,公开道歉
离职人员长期发表言论侮辱诋毁原单位 法院:侵害名誉权,公开道歉
  • 2026-04-18 03:21:22
    来源:蚕头燕尾网

    离职人员长期发表言论侮辱诋毁原单位 法院:侵害名誉权,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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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其中“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名誉权纠纷案”值得关注。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入职培训,后双方产生劳动纠纷,解除了劳动关系。刘某遂在微博平台注册个人账号,长期发布针对“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人事部”等主体的侮辱性、攻击性、贬损性言论,并且在相关微博的配图中上传包含“某科技公司”账号的截图,在该账户发布的部分微博内容中包含某科技公司的定位。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刘某在微博平台上发表言论,对某科技公司长期进行公开侮辱、诋毁,客观上损害公众对某科技公司的信赖,影响公众对某科技公司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该院遂�𻂌񀙑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刘某侵害某科技公司名誉权,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声明时间不少�天。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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